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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试行)

为规范学术研究,更好地把握与研究理论前沿问题和重大现实问题,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及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订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实行聘任制,负责中心学术研究的重大决策。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15人组成,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1/2,其余由外部同行知名专家组成。设学术委员会主任1人,一般由同行知名专家担任,负责主持学术委员会议,重大学术问题的决策;副主任2人,帮助主任处理常规性的工作,并向主任汇报有关情况。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经专家民主推选,由华中农业大学聘请并颁发聘书。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聘期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1/4。如受聘人无法正当履行其职责,学校可终止聘请,增补他人。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权限是: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条例;

2.审议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规划;

3.负责重大项目和其它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4.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5.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

6.向依托单位提出基地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改进意见。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决定中心学术研究的重大事宜。2/3以上的成员参加会议有效,会议决定需经参加会议的2/3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20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