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课题研究,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明确课题负责人职责,增强课题组成员凝聚力,形成团结协作的科研团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协作与组织能力。
第二条 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课题的研究思路,研究专题设置,课题组成员的任务分工、内部考核和奖励。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定期向中心汇报科研课题进展、阶段性成果,申请办理最终成果的登记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对课题研究水平较高、完成质量较好的课题负责人,有优先申请和获得资助课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于政府或学校的一些应急性项目,课题负责人有责任参与讨论,有义务参加论证,共同完成该项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