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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组织领导机构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学术管理体制实现高效运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直属华中农业大学,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设主任一名,由华中农业大学校长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但在无特殊情况下连任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条 中心的领导机构为中心行政领导小组。行政领导小组由主任、副主任和日常行政主管组成,负责实施中心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依据有关研究基地管理制度的规定,确定中心的组织结构;讨论、批准、上报有关中心的管理制度;

 

2.依据有关研究基地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讨论决定中心的财务预算和审议决算;

 

3.贯彻落实理事会的决策,就中心发展的重大事项想理事会报告;

 

4.审批中心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中心的日常工作在中心行政领导小组制定的原则和方针下,由中心主任负责。中心主任主要负责:

 

1.参与制订并实施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所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规章及各种管理制度;

 

2.根据中心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计划,并以此为依据聘任中心副主任及专、兼职研究人员,以及行政管理和事务性人员;

 

3.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全面履行中心的日常行政管理职能,筹集和批准各项经费的使用;

 

4.负责向中心行政领导小组、华中农业大学有关部门、主管校长、湖北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六条 中心主任每年须向中心行政领导小组和学校主管校长提交述职报告,主要包括中心当年的工作总结以及主任本人的工作总结,由学校考核中心的工作情况以及中心主任的业绩。同时,中心主任须在每年年末向中心学术委员会以及全体驻所研究人员汇报全面工作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参照中心其他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成立之日起生效。

 

 

   

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