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关于实行科研成果达标奖励的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使课题研究水平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成果分为综合研究报告、专著、公开发表论文、咨询建议报告。
第二条 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分为国家级奖励成果、省部级奖励成果、厅局级奖励成果和学术团体奖励成果。
第三条 对不同级别的奖励成果,予以不同的奖励额度。级别高的奖励强度大。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第一著作者(含独著),由第一著作者进行合理分配。
第五条 对出版专著和公开发表论文予以奖励。在公开期刊、核心期刊、学校指定核心期刊和一级学报期刊(包括有影响的外文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等级不同,被转载的论文分别予以奖励追加。
第六条 咨询建议报告以是否为有关部门所采纳为奖励标准。采纳必须出具有关证明。对被有关单位或部门采纳应用的成果,根据影响程度予以奖励。
第七条 所有拟申请奖励的各种成果,其著作者的单位必须含有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的名称。
第八条 本办法的全权解释权为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