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特参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1.主管部门即教育部社政司拨入的建设经费;
2.学校拨入的基地建设配套经费;
3.学校“211工程”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4.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横向联合研究获得的经费;
5.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中心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中心的经费由学校计财处具体管理,独立建帐,由中心独立支配使用。
第四条 中心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课题研究、购置图书资料、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举办学术会议、人才培养、引进特聘教授或研究人员以及选派出国学术进修或访问等。其中科研课题经费支出不应低于总经费支出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中心用于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次拨给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批准使用。课题结项后需编制经费决算表报中心备查。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
1.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打印复印费、成果鉴定费等。
2.课题研究的劳务费。在保证高质量科研成果和课题研究直接费用必需的前提下,由中心主任批准,可以从课题总经费中提取20%的劳务费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报酬。
第六条 中心的其他经费(含中心工作人员的特殊津贴及奖励)由中心主任批准使用。学校对中心主任完成目标任务后的奖励不在中心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中心资助的所有课题经费及其他经费使用上都要遵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守华中农业大学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部社政司的审查。对财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由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支出。
第八条 中心购置和接受馈赠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要按规定登记入产,并由专人保管。
第九条 每年年终由中心进行年度决算,编制《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财务报告》并报送学校科研处、计财处和审计处,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