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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实行课题负责人首席负责制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课题研究,提高课题研究质量,明确课题负责人职责,增强课题组成员凝聚力,形成团结协作的科研团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一定的协作与组织能力。

    第二条  课题负责人全权负责课题的研究思路,研究专题设置,课题组成员的任务分工、内部考核和奖励。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定期向中心汇报科研课题进展、阶段性成果,申请办理最终成果的登记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对课题研究水平较高、完成质量较好的课题负责人,有优先申请和获得资助课题的权利。

    第五条  对于政府或学校的一些应急性项目,课题负责人有责任参与讨论,有义务参加论证,共同完成该项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