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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文科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更好地促进学术研究事业的繁荣,推进学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第二条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在省教育厅和华中农大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研究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布课题指南。制定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

2、组织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批准科研项目及经费资助,组织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

3、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和交流活动,推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

第三条  研究中心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或召开学术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研究制订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

2、参与评审申报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

3、参与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

4、参与研究中心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奖的评审。

第四条  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研究中心组织实施的研究项目类别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专项任务项目、委托项目。

第六条  研究中心每年发布一次科研课题指南,其间根据情况作必要的补充和调整。申请者依据课题指南,选择或设计具体课题进行申报,也可以申报课题指南以外的自选课题,但必须符合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

第七条  研究中心研究项目的申报具有资格规定。申报资格和条件是:

1、研究中心所有科研项目均对外开放,申报面向省内外普通高校、科研机构和政府部门;

2、各类项目的申报者(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各类项目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4、应用性课题项目,鼓励并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并与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协作关系;

5、项目组成人员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6、承担研究中心各类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7、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但鼓励在研究基地项目的基础上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项目;

8、准备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居留达半年及其以上者不得申报。

第八条  研究基地的科研项目以申报者所在部门为单位,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主要履行以下手续:

1、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申请人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和科研部门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评议,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研究中心报送《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6份,同时报送数据软盘一份;

4、向研究基地报送《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申请书登记一览表》一式6份。登记一览表应对项目进行分类,并按所在单位推荐的顺序进行登录;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研究基地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初审,在此基础上,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和原则是:

1、申报项目必须以指南为基本选题依据,项目评审着眼课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优选资助立足省情、立足现实,以研究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重大课题;积极资助具有理论创新和研究方式方法创新的研究课题;

2、课题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和技术路线可行;

3、课题具有预研基础,即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的额度实事求是,使用预算合理;

5、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分学科组进行评审,每学科组3——5人,实行差额投票和集体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研究中心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综合平衡,编制当年社科研究项目计划,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正式行文下达。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由华中农业大学财务部门(科研处)下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预算自主支配使用。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开支范围是:

1.项目科研必须的图书资料费、文印费、文具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

2.国内调研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邮资费。

3.专题研讨会议费、项目成果评审鉴定费。

4.项目管理费。研究中心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

5.论文版面费、专著的出版费。

6.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可提取70%用作劳务酬金,并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从事该项研究的有关人员,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其余经费由研究中心收回,用于研究中心学科研究与发展,由研究中心支配。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核实开支数额,如实编制《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签署意见,随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同报送研究中心归档。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中心科研项目均需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研究中心统一组织。。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3、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检查结束后,填写《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报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的前提下,如需对研究课题范围和重点进行调整,须由研究中心批准并由研究中心备案。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要中止项目,由申报单位审查决定并报研究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可对下列项目作出撤销决定:

1.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的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者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

5.因课题组内部矛看,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研究中心作出项目撤销决定,项目经费由研究中心追回,作为研究中心科研与发展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须向研究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研究中心批准。如有项目负责人出国不归、亡故等情况,项目自行中止,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研究中心备案,所余经费留作研究中心科研与发展经费使用。

第七章  成果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将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及2000字左右的内容提要打印5份,填写《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的相关内容,一并报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的方式,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参加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非本单位的外部专家应占3/5,成果得到多数赞同即为通过。对重大项目和部分重点项目,研究中心将直接组织成果评审鉴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后,在《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终结报告书》上填写意见,填录《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结题一览表》及软盘,连同最终成果、内容提要各一式二份,报研究中心。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发表时,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湖北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第二署名单位可由作者自定。

第二十五条  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情况下,研究成果应尽量公开出版和发表。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研究中心。

第八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研究工作中所有材料如项目申请书、项目下达书、项目合同协议书、开题报告、研究方案和工作计划、项目研究的有关报告及材料、成果鉴定材料、工作总结以及有关文函,都应纳入项目的研究档案,上交研究中心和学校科研处存档。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按时或提前保质完成研究任务,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在申请下年度计划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对于未能完成研究任务,又无充分理由者,暂停受理下年度或下届项目申报。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

2002 12 18